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满足国家、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命名的在闽各行业、各地方专业队和社会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 省级队伍以“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宗旨,参照国家对综合性救援力量提出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队伍的审核选定、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共同管理,纳入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指挥调用,执行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 队伍选定
第六条 省级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或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
(二)救援队员具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资格(其中指挥员应拥有3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救援队员应拥有2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队伍人数30人以上、平均年龄50周岁以下;
(三)配备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专业物资装备;
(四)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
(五)建有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签订使用协议,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六)具备抵达灾区后72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医等基本保障能力,可执行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
第七条 省级队伍按照队伍申报推荐、审核选定、命名公布的程序选定。
(一)申报推荐。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附件1)、队伍(人员)资质、装具配备、应急处置预案及参加(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
(二)审核选定。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情况、培训演练、装备配置等情况,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应急救援队伍。
(三)命名公布。通过审核的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发文正式命名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授牌、授旗。
第八条 省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执行重大任务不坚决;
(二)执行重大任务中不服从指挥调度;
(三)对执行任务行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
(四)队伍建设不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
第九条 省级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年。各省级救援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审核通过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交续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指挥调动
第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级队伍参与重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和跨设区市救援。省级队伍参与非省应急管理厅指挥调动的救援任务时,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附件5)。
第十一条 省级队伍同时接受驻地人民政府、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调动指挥,执行相关抢险救援任务。
第十二条 需跨设区市抢险救援时,由事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附件2),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动相关省级队伍参加救援(附件3),并向省级队伍下达调动指令(附件4)。
第十三条 省级队伍根据应急管理部灾害事故公告,向省应急管理厅申报参加跨省增援行动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请示或商事发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同意批准后,向省级队伍下达前往增援指令(附件4)。
第四章 救援行动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省级队伍下达参与应急救援调动指令;省级队伍接到调动指令后应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并将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附件5)。
第十五条 省级队伍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队伍实行事故灾害救援现场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受领任务后,结合本队实际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十七条 省级队伍现场指挥员必须负责本队伍的行动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全权负责,抢险救援行动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效的实施救援。在应急处置中,遇到突发情况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省级队伍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下达撤离命令,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 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省级队伍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指令终止救援行动,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组织移交任务,经现场指挥机构或者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有序撤离。队伍归建后的7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现场救援总结以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队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建立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第二十条 省级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负责省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负责牵头对省级队伍应急抢险救援业务的指导、考核评定和指挥调度;省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开展业务指导、考核评定、训练演练、技能比武,建立共训共练、联勤联动机制,促进交流合作,提升实战能力。
第二十一条 省级队伍应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所属人员、装备物资管理,定期开展演练培训,积极面向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省应急管理厅的调派,积极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省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仅限于在认定期内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等相关任务时使用,不得将省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用作与应急抢险救援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省级队伍救援实力报备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人员规模、装备设施、规章制度、队伍训练演练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
省级队伍人员、装备、驻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可以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按规定对省级队伍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级队伍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省级队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人身风险。
第二十七条 省级队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协同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抢险救援初期(突发事件发生72小时内),队员的吃、住、医等基本生活需求以省级队伍自我保障为主。事发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队伍需求和抢险救援实际,协调解决省级队伍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救援物资补给。
第二十八条 省级队伍根据调度指令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应急演练和技能比武所耗费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参加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现场指挥机构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省级队伍根据省应急管理厅调派指令执行跨区域抢险救援行动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规定,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落实相关应急救援车辆(装备)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队伍管理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近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便于理解掌握《指南》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
近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便于理解掌握《指南》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